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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6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提交审验材料、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代理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的委托书。
2.2.95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
二千元以下罚款。
2.2.94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学习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相应学习记录无效,重新参加审验学习,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2.93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最长有效期分别为“十五日”、“三十日”、“六十日”、“九十日”、“六个月”,不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
2.2.92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并监制。
2.2.91交通警察违反规定为被盗抢骗、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90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
2.2.89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通过计算机随机选取或者按照选号规则自行编排的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
2.2.88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凭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办理变更备案。
2.2.87对未销售的或者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