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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56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变更登记、机动车迁出迁入、共同所有人变更或者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2.2.155二手车出口企业收购机动车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待出口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2.2.154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满一小时为一次,一次扣减1分。
2.2.153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或者摩托车在转入地交易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2.2.152车辆管理所办理转让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和变更事项,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制作上传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
2.2.151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2.2.150申请变更备案,属于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拆除、更换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在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内,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2.149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车顶行李架,换装不同式样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的,不得改变车身主体结构且应保证安全,换装轮毂的不得改变轮胎规格。
2.2.148同一机动车三年内可以互换变更一次机动车号牌号码。
2.2.147属于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或者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应当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