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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注册登记查验时,对发现的违规嫌疑机动车产品,车辆管理所应在告知提醒机动车所有人依法维权的同时做好取证工作,在计算机系统中详细记录相关信息及违规原因初步调查等信息,制作《违规嫌疑机动车产品通报表》,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国产机动车)、检验检疫部门(进口机动车)通报并通过网络逐级上报至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审核后上报至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3.2.8公安交管部门要联合治安部门开展检验机构非法中介整治行动,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3.2.7公安交管部门要商市场监管部门明确检验机构清理非法中介的管理职责,对秩序混乱、非法中介扰民问题突出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3.2.6公安交管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督促检验机构优化检验工作流程,推行预约检验服务模式。
3.2.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每季度相互通报对检验机构检验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密切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对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
3.2.4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过程中,应当对机动车档案资料实行
电子化管理,并加快推进已登记机动车档案资料的电子化管理。
3.2.3要通过增设牌证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等方式,为群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
3.2.2符合六年内免检政策的车辆,无需申请领取检验标志。
3.2.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检验机构数量不足造成群众验车不便的,要书面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层报公安部。
3.1.39从严强化机动车和驾驶人准入。深入推进机动车登记查验和驾驶人考试
集中整治,全面推广车驾管业务监管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