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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2.12临时行驶车号牌应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载客汽车的另一张应粘贴在车内后风窗玻璃左下角。没有风窗玻璃的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应随车携带。
3.2.11全面推行汽车销售企业代办临牌和网上发放临牌,为企业申领牌证提供
高效便捷服务;对汽车销售企业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申领未销售车辆临牌的,需要采集、审查机动车销售发票。
3.2.10各地要严格落实《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
等规定,认真核对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与《公告》、合格证记载的整备
质量数值,规范轻型货车等重点车辆登记查验,严禁为“大吨小标”货
车办理登记。对外观与《公告》明显不符、整备质量存在严重违规嫌疑
的,要及时启动深度调查,落实违规机动车产品信息通报和上报要求;
对违法违规办理登记、检验的,要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3.2.9注册登记查验时,对发现的违规嫌疑机动车产品,车辆管理所应在告知提醒机动车所有人依法维权的同时做好取证工作,在计算机系统中详细记录相关信息及违规原因初步调查等信息,制作《违规嫌疑机动车产品通报表》,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国产机动车)、检验检疫部门(进口机动车)通报并通过网络逐级上报至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审核后上报至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3.2.8公安交管部门要联合治安部门开展检验机构非法中介整治行动,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3.2.7公安交管部门要商市场监管部门明确检验机构清理非法中介的管理职责,对秩序混乱、非法中介扰民问题突出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3.2.6公安交管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督促检验机构优化检验工作流程,推行预约检验服务模式。
3.2.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每季度相互通报对检验机构检验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密切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对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
3.2.4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过程中,应当对机动车档案资料实行
电子化管理,并加快推进已登记机动车档案资料的电子化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