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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0各地要加强三轮摩托车登记查验把关,严格比对《公告》,严格按规定查
验发动机型号、外廓尺寸、货箱、轮胎规格等重点项目,存在违规生产、
非法改装等问题的,一律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3.2.19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小微型面包车注册登记业务时,要严格车辆查验,对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公告》数据不一致的,应当由生产厂家出具责任承诺后,才可以办理注册登记。
3.2.18车辆管理所在办理大客车营转非"业务时,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必须消除车辆外观营运标识,粘贴和喷涂统一的专用标识。"
3.2.17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审核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机动车车型的查验员资格,其负责人应为民警查验员。
3.2.1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协助监察机关办理机动车登记时,不对监察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
3.2.15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要求,对大中型客货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因吸毒成瘾未戒除注销驾驶证的,要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取消其营运资格。
3.2.14各地对专门用于试驾车辆,督促销售企业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
牌证,并在车辆两侧及后部粘贴或者喷涂试乘试驾车辆字样标识。对临
时用于试驾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申领临时
行驶车号牌,并粘贴试乘试驾车辆字样标识。
3.2.13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2.12临时行驶车号牌应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载客汽车的另一张应粘贴在车内后风窗玻璃左下角。没有风窗玻璃的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应随车携带。
3.2.11全面推行汽车销售企业代办临牌和网上发放临牌,为企业申领牌证提供
高效便捷服务;对汽车销售企业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申领未销售车辆临牌的,需要采集、审查机动车销售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