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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4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驾驶证业务时,应当准确采集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逐一核实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电话号码、联系地址等信息,确保新录入基础数据信息准确有效。
3.2.23对临近60周岁(56周岁以上)人员申请考领AB类驾驶证的,需要书面
告知申请人达到60周岁的将注销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提示慎重考领增
驾,书面告知书经申请人签字后存档。
3.2.22在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查验是否按规定配备安全头盔,对未按规定配备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做出承诺后,才可以办理注册登记。
3.2.21对超过6年不满10年的非营运小微型客车(面包车除外),检验周期由
每年检验1次放宽至每两年检验1次,享受免检政策的车辆应按规定购
买交强险、缴纳车船税,并申领检验标志。
3.2.20各地要加强三轮摩托车登记查验把关,严格比对《公告》,严格按规定查
验发动机型号、外廓尺寸、货箱、轮胎规格等重点项目,存在违规生产、
非法改装等问题的,一律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3.2.19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小微型面包车注册登记业务时,要严格车辆查验,对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公告》数据不一致的,应当由生产厂家出具责任承诺后,才可以办理注册登记。
3.2.18车辆管理所在办理大客车营转非"业务时,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必须消除车辆外观营运标识,粘贴和喷涂统一的专用标识。"
3.2.17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审核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机动车车型的查验员资格,其负责人应为民警查验员。
3.2.1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协助监察机关办理机动车登记时,不对监察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
3.2.15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要求,对大中型客货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因吸毒成瘾未戒除注销驾驶证的,要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取消其营运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