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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5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工作要求基层制作专门评定材料或者台账,材料或者台账可以是纸质的,也可以是电子的。
3.2.34为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报废以及未列入车辆产品《公告》(不实行公告管理的车辆除外)的机动车办理牌证的,评为等外车辆管理所。
3.2.3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评定一等车辆管理所,对省级公安机关评定的车辆管理所等级进行抽查复核。
3.2.32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并实行动态评定。
3.2.31对手续不齐全、未按规定监销等违规办理重点车辆注销的,要严肃追究违规办理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对企业出具虚假灭失等证明材料的,要依法追究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
3.2.30各地要严格落实重点车辆监销,依法监督车辆解体,规范办理注销登记,严禁不见人、不见车直接办理注销,严禁不核查证明凭证直接系统注销,杜绝弄虚作假,杜绝注销车辆仍上路行驶。
3.2.29建立统一的考试预约服务平台,提供互联网、电话、窗口等多种报考方式,考生完成培训后可按规定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和考试场地,改变完全由驾驶培训机构包办报考的做法,保障考生选择权。公安机关按照报考或约考时间先后顺序,公平合理安排考生考试。
3.2.28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校车、货运和危险品运输
等道路运输企业注册为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用户后,可以
查询本企业名下机动车的状态、检验有效期及其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
息,聘用驾驶人的驾驶证状态、累积记分、驾驶证有效期等信息,以及
推送给企业的交通安全风险预警提示、通报抄告、通知公告等信息。
3.2.27普通驾驶人不得驾驶残疾人专用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3.2.26对车主名下登记车辆未按规定办理转入的,限制车主办理所有机动车业务和驾驶证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