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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5业务办理一窗式是指推行车驾管业务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推行缴费支付电子化,做到受理、审核一次排队、一次办结,缴费后到取证窗口排队领取证件。
3.2.44各地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意识,将全面加强监管作为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做到业务延伸下放到哪里,监督管理就跟进到哪里,确保放而不乱、放而有序。
3.2.4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
3.2.42要按照人手一证、插证登录、证随人走、严禁混用的原则,规范使用数字证书,对数字证书混用、未及时带离数字证书等情形导致信息泄露等问题,要在严肃追究操作者责任的同时,追究数字证书持有人的责任。
3.2.41为坚决杜绝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按照《公安机关内部人员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问题专项治理方案》要求,彻查严办内部人员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加强对民警和辅警的警示教育,规范信息系统的授权和使用,强化防范措施,严格队伍管理。
3.2.40为积极支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驾驶人协会等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在交通安全工作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委托协会统一代办车驾管业务,协会可以收取服务费。
3.2.39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完善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营运资格信息共享机制,畅通部门间信息交换渠道,实现无缝衔接。两部门定期交换、比对车辆注册登记和营运资质信息,形成有效对接的联合监管体系。
3.2.38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3.2.37机动车使用性质申请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交验车辆。
3.2.36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为每本1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