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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0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员发证或者不考试发证、考试不合格发证、
买卖驾驶证的,为等外车辆管理所。
3.2.49民警、警务辅助人员抽查考试及格率在60%以下的,为等外车辆管理所。
3.2.48要优化预查验工作流程,鼓励有条件的销售企业实行多点查验,在车辆售前停放场所设立多个查验区,减少未销售车辆移动距离。
3.2.47监察机关需要异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助办理机动车注册、转移等登记的,应当出具委托函,委托机动车登记地监察机关办理。
3.2.46公安交管放管服措施中推行缴费支付电子化,是指服务窗口推广使用网银、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方式。
3.2.45业务办理一窗式是指推行车驾管业务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推行缴费支付电子化,做到受理、审核一次排队、一次办结,缴费后到取证窗口排队领取证件。
3.2.44各地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意识,将全面加强监管作为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做到业务延伸下放到哪里,监督管理就跟进到哪里,确保放而不乱、放而有序。
3.2.4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
3.2.42要按照人手一证、插证登录、证随人走、严禁混用的原则,规范使用数字证书,对数字证书混用、未及时带离数字证书等情形导致信息泄露等问题,要在严肃追究操作者责任的同时,追究数字证书持有人的责任。
3.2.41为坚决杜绝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按照《公安机关内部人员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问题专项治理方案》要求,彻查严办内部人员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加强对民警和辅警的警示教育,规范信息系统的授权和使用,强化防范措施,严格队伍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