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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2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机构加强对新注册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和在用罐车的安全技术检
验,严禁为不符合要求的罐车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在办理罐车
注册登记环节,要认真核对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对车辆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未取得安全
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3.2.5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
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3.2.50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员发证或者不考试发证、考试不合格发证、
买卖驾驶证的,为等外车辆管理所。
3.2.49民警、警务辅助人员抽查考试及格率在60%以下的,为等外车辆管理所。
3.2.48要优化预查验工作流程,鼓励有条件的销售企业实行多点查验,在车辆售前停放场所设立多个查验区,减少未销售车辆移动距离。
3.2.47监察机关需要异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助办理机动车注册、转移等登记的,应当出具委托函,委托机动车登记地监察机关办理。
3.2.46公安交管放管服措施中推行缴费支付电子化,是指服务窗口推广使用网银、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方式。
3.2.45业务办理一窗式是指推行车驾管业务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推行缴费支付电子化,做到受理、审核一次排队、一次办结,缴费后到取证窗口排队领取证件。
3.2.44各地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意识,将全面加强监管作为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做到业务延伸下放到哪里,监督管理就跟进到哪里,确保放而不乱、放而有序。
3.2.4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