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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1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情形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3.1.20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经核查发现记满12分的,应当按规定()。
3.1.19年龄在()以上,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3.1.18年龄在()以上,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3.1.17年龄在()以上,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车辆管理所应注销其驾驶证。
3.1.16对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车辆管理所(),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3.1.15下列情形中属于免予审验的是()。
3.1.14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3.1.13A1准驾车型增驾D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车辆管理所应当()。
3.1.12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期满换证、转入换证、降级换证、信息变化换证和损毁换证业务时,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