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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查验监督制度,通过远程监控、视频巡查、数据分析、日常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机动车查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1.2.28车辆管理所开展机动车查验业务时,应当设置查验业务岗、查验监督岗。
1.2.27要严格落实总队、支队和车管所三级监管职责,用足用好考试、检验等业务监管系统,实行网上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常态检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强化异常业务分析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严肃查处追责,完善机制,堵塞漏洞。
1.2.26省级公安交管部门要每月分析异地考试数据,地市级公安交管部门要每周分析,对异常问题及时核查、严格问责,杜绝降低标准、违规考试。
1.2.25要强化信息化手段监管,总队每月、支队每周、车管所每天开展驾驶人考试异常业务分析预警研判,对考场、考试车、考台、考试时段、考试员等对应合格率异常的,开展实地明查暗访、音视频抽查检查,及时发现整改问题,深入查究违法违规行为。
1.2.24要加强考试系统权限管理,考试系统中管理员权限用户仅限监督岗的专职考试员,严禁考场、考试系统生产厂商等其他单位或个人具有参数维护、用户设置等权限。
1.2.23科目三道路考试采取人工随车或计算机考试系统的方式之一进行评判。
1.2.22科目一同一考台连续考试合格或合格比例较高,核查的方式是查看考试视频监控、考试成绩单照片是否本人、客户端是否开启远程桌面等。
1.2.21补考合格率过高、考试员合格率过高、摩托车日考试人数异常、取消考试等也属于驾驶证管理业务监管的指标。
1.2.20为防止转入车辆更正机动车信息,使走私车、报废车、盗抢车等车辆档案合法化,或延长车辆强制报废期等。需同时核查机动车档案和机动车登记信息中车辆品牌、初次登记日期、获得方式、检验有效期止等重要数据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