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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防止非法中介和安检机构勾结,车辆替检或降低检验标准。业务监管岗可以分析每日检验车辆是否超过承检能力,品牌是否集中,外地车辆是否较多、来源地是否集中等。
1.2.32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轻型载货汽车注册登记管理,对发现货车栏板、货箱、轮胎、轮毂等外观与《公告》明显不符、整备质量存在严重违规嫌疑的,立即退办,不用启动嫌疑机动车调查程序。
1.2.31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通过检验监管系统,重点比对轻型载货汽车轴荷总和检测数据与整备质量检测数据,重点核查同一检验机构、同一车型集中检验等检验数据,对轴荷明显超过整备质量等异常情形的,列入重点嫌疑车辆进行调查。
1.2.30车辆管理所应当组织对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查验业务的日常检查,每月明查暗访次数应当不少于2次,每季度完成对辖区全部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检查。
1.2.2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查验监督制度,通过远程监控、视频巡查、数据分析、日常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机动车查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1.2.28车辆管理所开展机动车查验业务时,应当设置查验业务岗、查验监督岗。
1.2.27要严格落实总队、支队和车管所三级监管职责,用足用好考试、检验等业务监管系统,实行网上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常态检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强化异常业务分析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严肃查处追责,完善机制,堵塞漏洞。
1.2.26省级公安交管部门要每月分析异地考试数据,地市级公安交管部门要每周分析,对异常问题及时核查、严格问责,杜绝降低标准、违规考试。
1.2.25要强化信息化手段监管,总队每月、支队每周、车管所每天开展驾驶人考试异常业务分析预警研判,对考场、考试车、考台、考试时段、考试员等对应合格率异常的,开展实地明查暗访、音视频抽查检查,及时发现整改问题,深入查究违法违规行为。
1.2.24要加强考试系统权限管理,考试系统中管理员权限用户仅限监督岗的专职考试员,严禁考场、考试系统生产厂商等其他单位或个人具有参数维护、用户设置等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