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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1证芯回收时,属于未使用的,录入证芯类型、起止编号、收回部门、收回时间以及经办人等信息;属于打坏、污损、遗失等原因需报废的,采集报废证芯电子影像,录入证芯类型、证芯编号、报废部门、报废原因以及经办人等信息。
1.2.60车辆管理所发现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办理驾驶证补证、换证等业务存在前款规定嫌疑情形的,可以转为现场办理,当场审查申请材料,及时开展调查。
1.2.59申请恢复驾驶资格,申请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
1.2.58监管中心应当对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档案进行抽查,检查档案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电子档案资料是否清晰、业务办理是否及时、信息系统日志是否正常规范。
1.2.57监管中心应当对互联网、自助服务终端等业务,分析机动车选号、临时行驶车号牌发放等数据,研判骗领机动车牌证等违法违规嫌疑。
1.2.56监管中心负责人,应当由民警担任,具有两年以上机动车或者驾驶人管理岗位工作经验,取得警务技术序列中级以上、中级以上查验员、考试员、法律职业或者计算机二级以上等资格。
1.2.55车辆管理所存在为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等严重违规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情形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停该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或者指派其他车辆管理所人员接管业务。
1.2.54组织、参与实施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在考试过程中贿赂、舞弊,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1.2.53车辆管理所应当对机动车查验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实时监控查验过程,没有使用录像设备的,不得进行查验。机动车查验中,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为查验员配备执勤执法记录仪记录查验过程。
1.2.52登记服务站协助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可以提供办理保险和车辆购置税、机动车预查验、信息预录入等服务,便利机动车所有人一站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