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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4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网点基础信息备案,对业务办理网点,录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办理范围等基础信息;对业务协助办理网点,录入设立机构的名称、证书类型及编号、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以及协助办理业务范围、系统网络类型等基础信息,并采集设立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企业资格证书、服务协议、责任书、验收合格报告等电子资料。
1.2.6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公安交通管理业务综合监管系统开展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监管,记录和存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实现监督管理常态化、精准化、智能化。
1.2.62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监督管理范围包括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的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交通管理服务站等协助办理的业务,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办理的网上业务。
1.2.61证芯回收时,属于未使用的,录入证芯类型、起止编号、收回部门、收回时间以及经办人等信息;属于打坏、污损、遗失等原因需报废的,采集报废证芯电子影像,录入证芯类型、证芯编号、报废部门、报废原因以及经办人等信息。
1.2.60车辆管理所发现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办理驾驶证补证、换证等业务存在前款规定嫌疑情形的,可以转为现场办理,当场审查申请材料,及时开展调查。
1.2.59申请恢复驾驶资格,申请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
1.2.58监管中心应当对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档案进行抽查,检查档案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电子档案资料是否清晰、业务办理是否及时、信息系统日志是否正常规范。
1.2.57监管中心应当对互联网、自助服务终端等业务,分析机动车选号、临时行驶车号牌发放等数据,研判骗领机动车牌证等违法违规嫌疑。
1.2.56监管中心负责人,应当由民警担任,具有两年以上机动车或者驾驶人管理岗位工作经验,取得警务技术序列中级以上、中级以上查验员、考试员、法律职业或者计算机二级以上等资格。
1.2.55车辆管理所存在为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等严重违规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情形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停该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或者指派其他车辆管理所人员接管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