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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扶一支考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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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王某杀死宋某的行为应定性为()。

A
 正当防卫
B
 故意杀人
C
 紧急避险
D
 防卫过当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B

解析:

解析:【考点】法律-刑法-犯罪基本概念解析:本题考查刑法。A项错误、B项正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认定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如若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属于事前防卫或事后防卫,可能成立故意犯罪。题干中,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意味着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不能再进行防卫,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C项错误,《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D项错误,《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正确答案为B。

相关知识点:

抢劫后续杀人非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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