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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不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不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预留高架线路桥梁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条件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开通运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保护区平面图,并在具备条件的保护区设置提示或者警示标志。
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多种形式,定期对运营单位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评,考评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布。
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营单位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乘客及其他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