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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初期运营期满半年,运营单位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送初期运营报告。
运营单位应当全程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按照规定开展的不载客试运行,熟悉工程设备和标准,察看系统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及时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的原则。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初期运营手续。
采取的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及时告知公众或者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10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储备的应急物资不满足需要,未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或者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台、站厅层不应设置妨碍安全疏散的非运营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