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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所在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改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城市轨道交通甩项工程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可以干预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的评估活动。
运营单位应当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运营单位应当配置满足运营需求的从业人员,按相关标准进行上岗和技能培训教育。
运营单位承担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运营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初期运营期满半年,运营单位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送初期运营报告。
运营单位应当全程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按照规定开展的不载客试运行,熟悉工程设备和标准,察看系统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及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