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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在线路开通初期 运营后2个月内,将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评估发现问题整改 情况,以及线路初期运营时间、线路制式、里程、车站数、换乘车站 数、配属车辆数、车辆类型、列车编组等运营基本情况报省级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上述前提条件,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会同运营单位提交特种设备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卫生评价、档案验收等专项验收文件,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以及建设单位编制的环保验收报告。
交通运输部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邀请等方 式组织遴选确定专家库名单,并不定期更新。专家库专家应当累计从事城市轨道交通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2年。
27. 交通运输部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专家 库,专家库专家涵盖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土建工程、车辆、供 电、通信、信号、机电等领域。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有甩项工程的,甩项工程不得影响初期运营安全和基本服务水平,并有明确范围和计划完成时间。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条件,具备安全运营、养护维修、处理故障能力。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开展 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未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不得投入初期运营。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不得与被评估单位存在控股关系、管理关系等情形的关联关系。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釆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
《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