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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公正、客观地实施安全评估,对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负总责,主持该安全评估业务的人员对安全评估报告负主要直接责任,参与人员对其参与的次要负责。
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公正、客观地实施安全评估,对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负总责,主持该安全评估业务的人员对安全评估报告负同等责任,参与人员对其参与的部分负责。
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结果应不作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能否开通正式运营的重要依据。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结果应作为衡量日常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
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按 照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规范开展评估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对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和运营安全专家库的规定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对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的安全评估工作进行监督,不可从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专家库中聘请专家协助开展监督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在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出具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向城市人民政府报告评估情况,并将评估报告抄报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
对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运营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计划和措施。整改完成后,经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复核确认后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统筹协调各专业领域专家意见,出具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报告,报告中应有明确的评估结论,对评估发现的问题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期限与建议措施,并明确相关线路、设施设备是否需要开展针对性安全评估。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未达到网络化运营规模的,可不开展网络化运营评估。线网达到网络化运营规模是指线网有4条及以上投入运营的线路,且线路关联形成网格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