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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风险资产责任认定和追究中,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资产风险分类中,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待岗、调整职务(岗位)处理。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在融资业务中,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记过,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会计核算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记过,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结算业务中,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记过,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记过,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固定资产和项目融资贷款中,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记过,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有下列( )行为之一,仍与其开展业务合作的,给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记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在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中,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记过,调整职务(岗位)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