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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征信管理中, 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记过,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信贷统计中,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待岗处理。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记过,待岗、调整职务(岗位)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信贷档案管理中,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记过,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合同签订中,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记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信贷审批中,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记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信贷审查中,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批评教育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待岗、停职检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信贷业务(含电子渠道类信贷业务)申请与受理中,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批评教育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待岗处理。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客户评级中,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给予核减绩效,批评教育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薪酬系数,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待岗、调整职务(岗位)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