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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
对依照《反间谍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按照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对依照《反间谍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按照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没有违法事实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相关财物。
泄密案件查处过程中,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所属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人民检察院决定。
对依照《反间谍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按照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尚不构成犯罪,有违法事实的,对依法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依法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泄密案件,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办理其他案件时,发现有涉嫌泄密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