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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法》在第四章“国家安全制度”中规定了五项国家安全工作机制:一是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工作协调机制。二是国家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三是国家安全跨部门会商工作机制。四是国家安全工作重大事项协同联动机制。五是国家安全决策咨询机制。
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特别重大事件,需要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进行全国总动员、局部动员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公司未投产的工程图纸;财务报表;各分部的经营信息;对外的宣传手册内容均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事项因载体或表现形式的不同,导致派生国家秘密时,需确定为新的事项。
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重大事件,中央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根据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管控处置措施。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的行政法规,规定有关行政措施,发布有关决定和命令。
人民检察院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的涉嫌泄密犯罪案件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初查。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立案决定,并在决定立案之日起七日之内,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行使宪法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