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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1年1月,王先生将其购买未满2年的位于深圳的一套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取得售房价款210万元(含税),王先生申报时提供购入原值凭证载明金额为105万元,其应缴纳增值税( )万元。
10.2021年1月,王先生将其购买已满3年的位于佛山的一套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取得售房价款210万元(含税),王先生申报时没有提供购入原值凭证,其应缴纳增值税( )万元。
9.2021年6月,李先生从王先生处购入广州市商铺一间,合同成交价格为30万元(合同未约定是否为含税价格),王先生申报时提交2014年购入该商铺的发票凭证48万元,此次交易过程中,李先生、王先生合共需缴纳税款( )元。
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对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的事后监管要求,事后抽查时限为( )内(举报类除外)。
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对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的事后监管要求,每次抽查比例原则上为( )。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对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的事后监管要求,抽查频次为( )一次。
5.纳税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承诺办理该业务,并要求纳税人在承诺的期限内,不超过( ),补充提供办学许可证。纳税人不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或者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办学许可证。
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2021年第21号),自( )起对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2021年第21号),对( )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2.纳税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时,按照规定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证明纳税人具有社会力量办学资质。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即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承诺在( )内取得办学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