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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考试知识题库
1,117
单选题

17.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

A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B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C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D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1+5%)×5%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C

解析:

解析: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相关知识点:

转让无发票按公式C算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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