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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
11.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可申请退税。
10.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医疗机构。
9.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8.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契税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
7.对于契税足额入库或办理免税(不征税)手续的,税务机关如无法通过契税的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传递信息的,可提供契税信息联系单。
6.自然人A整体购买某幢住宅楼。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将该幢住宅楼登记为2个不动产单元,则A应就2个不动产单元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契税。
5.税务机关在契税办理免税(不征税)手续后,应将免税(不征税)信息传递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即使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传递信息,税务机关也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具联系单。
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管过程中知悉的个人的身份信息、婚姻登记信息、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及违法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3.契税申报时,以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需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即增值税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