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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扣除质量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结算工程款的5%。
15.纳税人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14.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3.转出不动产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12.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按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计算扣除的,对其在购入时已缴纳的契税,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11.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计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
10.房地产开发企业全部使用自有资金,则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9.个人转让别墅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8.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任何开发就转让的纳税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时,不允许加计20%扣除。
7.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征土地增值;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20%的,应就其超过20%的部分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