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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国内信用证交单行寄单后,须在信用证()批注交单日期、交单金额和信用证余额等交单情况。
1333.国内信用证受益人直接交单时,应提交信用证()及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修改书()及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如有)、开证行(保兑行、转让行、议付行)认可的身份证明文件。
1332.国内信用证交单行在交单时,应附寄一份交单面函(寄单通知书),注明单据金额、索偿金额、单据份数、寄单编号、索款路径、收款账号、受益人名称、申请人名称、信用证编号等信息,并注明此次交单是在()信用证项下进行并已在信用证()批注交单情况。
1331.国内信用证受益人委托交单行交单,应在信用证()内填制信用证交单委托书,并提交单据和信用证()及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修改书()及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如有)。
1330.国内信用证开证行或保兑行在收到交单行寄交的单据及交单面函(寄单通知书)或受益人直接递交的单据的()内,及时核对是否为相符交单。单证相符或单证不符但开证行或保兑行接受不符点的,对远期信用证,应于收到单据()内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并于()支付款项给交单行或受益人。
1329.国内信用证开证行或保兑行在收到交单行寄交的单据及交单面函(寄单通知书)或受益人直接递交的单据的()内,及时核对是否为相符交单。单证相符或单证不符但开证行或保兑行接受不符点的,对即期信用证,应于收到单据()内支付相应款项给交单行或受益人。
1328.国内信用证开证行或保兑行在收到交单行寄交的单据及交单面函(寄单通知书)或受益人直接递交的单据的()内,及时核对是否为相符交单。单证相符或单证不符但开证行或保兑行接受不符点的,对即期信用证,应于收到单据()内支付相应款项给交单行或受益人。
1327.国内信用证开证行或保兑行在收到交单行寄交的单据及交单面函(寄单通知书)或受益人直接递交的单据的()内,及时核对是否为相符交单。
1326.国内信用证受益人委托交单行交单,应在信用证交单期和有效期内填制信用证交单委托书,并提交单据和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及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如有)。交单行应在收单()内对其审核相符的单据寄单。
1325.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第10号)规定,以下关于“追索权的行使”表述不正确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