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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2.境外投资者在办理境外人民币投资资金汇入业务时,应当向银行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等有关材料。银行应当进行认真审核,可以登入()查询有关信息。
1751.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中方股东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
1750.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被并购境内企业的中方股东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
1749.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向银行提交营业执照等材料,申请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其中,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注册资本或缴付人民币出资应当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开立()存放。
1748.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已完成企业信息登记手续,但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基本信息变更,应当在()内将变更情况报送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1747.外商投资企业(含新设和并购)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有关材料,申请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内完成企业信息登记手续。
1746.外商投资企业(含新设和并购)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提交有关材料,申请办理企业信息登记。
1745.外商投资企业(含新设和并购)在领取()内,应当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有关材料,申请办理企业信息登记。
1744.银行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境外机构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并依据境外机构客户的风险程度采取相应的()措施。
1743.境内银行办理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项下购汇业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统计相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