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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135.《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在规定时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在安全生产检查中未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适当减少对其安全生产检查的频次。
13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风险点排查、风险评价、风险等级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列明管控重点、管控机构、责任人员、监督管理、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133.电气设备或线路出现过热引起的火灾,这类火灾有突发性,快延性,导电性等特点,所以扑救难度大,遇到此类火灾应尽快切断电源,然后采用通用灭火剂进行扑救。
13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3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决策人;其他负责人包括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
130.《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检查、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危险作业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应急预案管理、事故报告和事故应急救援等制度。
129.《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材料、技术、设施设备等发生改变,应当及时开展风险管控评审。()
128.《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27.《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全面检查一次,属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每月至少全面检查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