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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38.《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237.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总监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以上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235.《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23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不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3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可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23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智能技术、安全防护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23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并将其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
230.《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董事长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