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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87.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相同。
286.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285.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284.《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制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83.山东某建筑施工企业现有员工380人,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应当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低于2人,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282.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不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281.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总监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280.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负责。
279.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能穿皮鞋或塑料硬底鞋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