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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可以收费。
292.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定期检测、评价。
291.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290.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只能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289.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
288.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87.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相同。
286.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285.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284.《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制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