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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受伤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295.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危险作业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294.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93.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可以收费。
292.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定期检测、评价。
291.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290.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只能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289.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
288.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87.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