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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当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实情况等内容。
299.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298.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的职责。
297.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的职责。
296.《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受伤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295.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危险作业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294.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93.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可以收费。
292.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定期检测、评价。
291.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