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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3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该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
3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16.依据《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315.依据《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信用制度,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314.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313.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12.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不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设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标志,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311.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状态,危险源控制状态,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等情况的自查自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