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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32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21.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320.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3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该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
3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16.依据《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315.依据《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信用制度,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314.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