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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33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3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3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3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五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责任追究期间擅离职守。
3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无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33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2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也可以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须后补办手续。
32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