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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35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5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5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4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4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4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34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上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4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44.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