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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应当及时作出报告。
371.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70.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369.企业复工复产先讲安全、必讲安全,强化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
368.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要于隐患排查一周内直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367.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直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由属地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约谈其主要负责人等惩戒措施。
366.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按照“谁排查、谁发现、谁上报”的原则,由排查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乡镇(街道)通过“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省级直报系统”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直报。
365.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364.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63.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防止事故和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