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B、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C、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D、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答案:A
A、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B、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C、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D、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答案:A
A. 盗窃他人财物三日后又返还财物的
B. 犯罪分子自以为能将犯罪进行到底而自动停止犯罪,但客观上该犯罪不可能进行到底
C. 犯罪分子认为条件不适合而停止犯罪
D. 主动停止犯罪预备行为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对“犯罪中止”的认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选项A,已取得他人财物,属于犯罪既遂,返还财物的行为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刑法》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A. 合伙合同是要式合同
B. 合伙合同是诺成合同
C. 合伙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
D. 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可导致合伙合同终止
解析:解析:A表述错误当选,B表述正确不当选。合伙合同是不要式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相较于要式合同,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诺成合同相较于实践合同,指合同仅当事人合意、无需完成给付即可成立的合同。《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A. 不动产权属证书
B. 不动产登记簿
C. 合同或协议
D. A和B
A. 正确
B. 错误
A.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干部
B.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
C. 可口可乐公司在杭州所设独资企业的总经理
D. 协助人民政府进行宅基地管理的村委会人员
解析:解析:《刑法》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本题考查对《刑法》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包括四类:(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9修正),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和发放;(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和发放;(三)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A. 承担同等责任
B. 承担连带责任
C. 承担有限责任
D. 承担主次责任
A. 正确
B. 错误
A. 土地所有权
B.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C.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D.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的财产
解析:解析:《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A. 丈夫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
B. 丈夫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作的音乐作品的版权费
C. 妻子乙婚前持有的股票在婚后价值上涨的部分
D. 妻子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车祸受伤而获得的赔偿
解析:解析:ABC错。《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故答案A、B、C为夫妻共同财产。
A. 赵某有权请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60万或支付违约金30万
B. 赵某有权请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40万并支付违约金30万
C. 赵某有权请求张某返还总金额60万
D. 赵某有权请求张某返还总金额50万
解析:解析:A错误。超过合同总价款20%部分的定金无效。《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