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2、姚某是某咨询公司的业务经理。2010年2月1日,姚某与某咨询公司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日为2011年1月31日。2010年5月起,因咨询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拖欠姚某5月和6月的工资5000元。7月起,咨询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姚某支付了以后各月的工资,但5月和6月的工资一直未支付,姚某也未索要。2011年2月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2013年10月,姚某向咨询公司索要拖欠的工资,咨询公司拒绝支付,姚某提起仲裁申请。请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受理此案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答:(1)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5分〕(2)本案例中,姚某困劳动报酬问题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其与公司2011年2月1终止劳动关系。并于2013年10月,提出劳动仲裁。这不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5分〕(3)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不会受理此案。〔5分〕
解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