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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律知识竞赛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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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王某与某有限生司签订有2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为1998年2月1日至2000年2月2日。自1999年5月起王某没有说明任何理由也未告知该公司即不来上班。因旷工较多1999年10月8日公司对其作出除名决定。但由于王某没有给公司留下任何联系方式公司无法将书面通知送达给王某于是该公司就在当地一家报纸上发出公告公告3个月后即2000年1月31日该公司即将王某的档案关系转至人才交流中心。王某于2000年6月方从原先的一同事口中得知自己已被除名即于2000年7月4日以对除名处分不服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后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也未受理。问题:(1)王某在要求解决争议的程序上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为什么?(2)仲裁委员会应否受理王某的仲裁申请?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1)王某不应首先向法院起诉,而应首先申请仲裁。依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为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人民法院的判决。仲裁程序是必经的前置程序,劳动纠纷必须先经仲裁,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王某的申诉己过仲裁申请时效,我国《劳动法》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按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解释: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法律上的推定,而不是以实际知道为准。因单位无法将决定直接送达王某,采用公告送达方式是法律允许的,因此王某应在公告期满后即2000年1月31日起60日之内提出仲裁申请。(2)此案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诉时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

解析:

《劳动法》《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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