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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律知识竞赛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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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郝先生和带有一儿子的王女士结合,经过多年的婚姻,二人也一直没有再要孩子,郝先生比王女士大15岁,因二人感情一直很好,郝先生决定把自己的财产全部留给王女士和她的儿子,并立下了遗嘱,可万万没想到,郝先生突然得了一场很严重的疾病,就在此情况下,王女士对郝先生没有了以往的关爱,并且和郝先生分开屋子各自生活,万分失望的郝先生决定重新立遗嘱。请问,可以再次立遗嘱吗?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按照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郝先生可以再次立遗嘱,以郝先生最后的遗嘱为准。

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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