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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但从业人员有违章作业情形的除外。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 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工会不能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质,上岗作业导致事故的,应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有关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由服务机构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八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