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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生产法》第二次修正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与事故无关的单位或个人不用配合事故抢救。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收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整改;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民事责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通畅的出口。工作时间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