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5申请机动车转入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________内,机动车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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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6装备的汽车安全带应齐全且能正常使用。
3.2.15检验监督人员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时,应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是否有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资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签章和授权签字人签字,确认安全技术检验的项目是否齐全及检验结论是否为合格。
3.2.14查验车辆识别代号时,对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转移登记、变更迁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更换整车、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业务及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变更备案的,应当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
3.2.13办理校车使用许可相关业务查验机动车时,查验结果填写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
3.2.12与车辆结构或安全装置相关的查验项目,查验时应按照机动车出厂时所执行版本的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认是否符合规定,但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3.2.11对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查验项目为:发动机号码、车辆号牌,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3.2.10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查验时应当制作或核对机动车标准照片,确定车辆类型、车身颜色及核定载人数。
3.2.9根据GB7258—2017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旅居车应配备处于有效期内的灭火器,灭火器在车上应安装牢靠并便于使用。
3.2.8办理机动车业务时,查验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
3.2.7对预查验车辆加装、选装符合规定部件,导致车身外观特征发生改变的,制作行驶证时,应当重新核对车辆识别代号、采集车辆标准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