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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中间检查的期限,自接到用户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个工作日。
对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个工作日。
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45个工作日。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逾期末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逾期末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15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基本电费以月计算,但新装、增容、变更、终止用电当月的基本电费,可按实用天数(日用电不足()的,按一天计算)每日按全月基本电费三十分之一计算。
临时用电用户未装用电计量装置的,供电企业应根据其用电容量,按双方约定的每日使用时数和使用期限预收全部电费。用电终止时,如实际使用时间不足约定期限()的,可退还预收电费的二分之一。
城镇居民用电一般应实行一户一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实行一户一表计费时,供电企业不可根据其容量按()共用的计费电能表,居民用户不得拒绝合用。
产权分界处不适宜装表的,对专线供电的高压用户,可在供电变压器出口装表计量;对公用线路供电的高压用户,可在用户受电装置的低压侧计量。
